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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物局权责清单(2021年本)
发布日期:2022-01-20 16:25 来源:局综合处

按照《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部分中央在川单位行政权力清单(2021年本)>的通知》(川编办发〔2021205)要求,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省文物局编制了部门权责清单(2021年本),并已通过省委编办审核。根据编办有关要求,现将省文物局权责清单(2021年本)公告如下。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方式

516

行政许可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博物馆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4630

 

517

行政许可

馆藏二、三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博物馆处、革命文物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4630

028-86252851

 

518

行政许可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博物馆处、革命文物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4630

028-86252851

 

519

行政许可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单位资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4630

 

520

行政许可

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博物馆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4630

 

521

行政许可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考古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151509

 

522

行政许可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文保处、考古处、革命文物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42823

028-86151509

028-86252851

 

523

行政许可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文保处、革命文物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42823

028-86252851

本级政府批准

524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

和考古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文保处、考古处、革命文物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42823

028-86151509

028-86252851

 

525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文保处、考古处、革命文物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42823

028-86151509

028-86252851

本级政府批准

526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文保处、考古处、革命文物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42823

028-86151509

028-86252851

 

527

行政许可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博物馆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4630

 

528

行政许可

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权限内)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第二次修订)附件第464

博物馆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4630

 

529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核发(权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文保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42823

 

530

行政许可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第二次修订)附件第465

博物馆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4630

 

531

行政许可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博物馆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4630

 

532

行政许可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文保处、考古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42823

028-86151509

 

533

行政许可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51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第二次修订)附件第461项;

考古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151509

 

440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综合执法监督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7496

 

440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综合执法监督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7496

 

441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综合执法监督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7496

 

4411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综合执法监督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7496

 

4412

行政处罚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综合执法监督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7496

 

441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综合执法监督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7496

 

4414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综合执法监督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7496

 

4415

行政处罚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综合执法监督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28-86637496

 

4416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综合执法监督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7496

 

4417

行政处罚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综合执法监督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7496

 

4418

行政处罚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综合执法监督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7496

 

4419

行政处罚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综合执法监督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7496

 

4420

行政处罚

对文物收藏单位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综合执法监督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7496

 

4421

行政处罚

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综合执法监督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7496

 

4422

行政处罚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综合执法监督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7496

 

4423

行政处罚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拍卖企业拍卖未经审核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综合执法监督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7496

 

4424

行政处罚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综合执法监督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7496

 

442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综合执法监督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7496

 

4426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综合执法监督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7496

 

4427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综合执法监督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7496

 

442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综合执法监督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7496

 

4429

行政处罚

对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九条

综合执法监督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7496

 

4430

行政处罚

对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行政处罚

《博物馆条例》第四十条

综合执法监督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7496

 

66

行政确认

文物认定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

博物馆处、文保处、革命文物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主办处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核验文物本体,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等工作后提出审核意见;拟同意的,提交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出具文物认定书面结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文物认定的工作机制。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4630
028-86642823
028-86252851

 

67

行政确认

文物定级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博物馆处、文保处、革命文物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主办处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核验文物本体,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等工作后提出审核意见;拟同意的,提交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出具文物定级书面结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4630
028-86642823
028-86252851

 

10

行政裁决

文物认定争议裁定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博物馆处、文保处、革命文物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主办处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核验文物本体,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等工作后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裁决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出具文物认定争议裁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4630
028-86642823
028-86252851

 

260

行政检查

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博物馆处

1.检查责任:不定期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4630

 

261

行政检查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文保处

1.检查责任:不定期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42823

 

108

行政奖励

对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综合处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41531

 

109

行政奖励

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

《博物馆条例》第九条

博物馆处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4630

 

294

其他行政权力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文保处、

革命文物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等。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办处室对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制作相关决定书、通知等,并按法律法规向相对人进行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权力行使、责任履行后对相关事项的后续事态进行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42823
028-86252851

 

295

其他行政权力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备案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处、

革命文物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等。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办处室对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制作相关决定书、通知等,并按法律法规向相对人进行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权力行使、责任履行后对相关事项的后续事态进行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4630
028-86252851

 

296

其他行政权力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博物馆处、革命文物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等。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办处室对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制作相关决定书、通知等,并按法律法规向相对人进行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权力行使、责任履行后对相关事项的后续事态进行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4630
028-86252851

 

297

其他行政权力

博物馆设立备案

《博物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五条

博物馆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等。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办处室对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制作相关决定书、通知等,并按法律法规向相对人进行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权力行使、责任履行后对相关事项的后续事态进行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4630

 

298

其他行政权力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设置藏品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博物馆处、革命文物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等。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办处室对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制作相关决定书、通知等,并按法律法规向相对人进行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权力行使、责任履行后对相关事项的后续事态进行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634630
028-8625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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