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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0-04-17 03:10 来源:新华网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立项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验收、奖励与处罚、附则等共5章30条。据国家文物局介绍,《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是在文化部1986年发布的《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新办法扩大了原有办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古遗址、古墓葬的保护工程,包括了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类别;在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文物保护工程的目的是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历史信息与价值,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明确了文物保护工程既包括对文物的修缮,也包括文物迁移和附加的文物保护设施。此外,新办法对“文物复建”工程加强了控制和管理,还首次明确国家将设立文物保护优秀工程奖。除对施工提出要求外,新办法还特别强调了工程监理和验收。

1986年发布的《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对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工作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确立了“不改变原状”的文物保护维修科学原则、比较合理的文物修缮工程分类,以及合乎我国国情的分级管理方法。但随着我国文物保护工程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文物保护维修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纷纷出台,原有管理办法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的体制要求。新出台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在制订过程中经过专家反复研讨、论证和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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