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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相关问答解读
发布日期:2020-04-17 03:50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06年11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办法》的有关规定,时任文化部新闻发言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世界文化遗产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将世界遗产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三种。对于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业务指南》规定,只有同时部分满足或完全满足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定义的遗产才能认为是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为了充分实现立法宗旨,结合我国世界遗产工作的实际,《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为改变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的“重申报轻管理”现象,加强对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办法》规定列入该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问:《办法》对文化遗产的主管部门作了怎样的规定?

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国家文物局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据此,《办法》规定: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问:《办法》的实施有哪些主要的制度保障?

答:《办法》确定了专家咨询制度和监测巡视制度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基本法律制度。考虑到这两项法律制度有丰富的内涵,且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办法》规定: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行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监测巡视机制开展相关工作;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巡视工作制度分别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问:《办法》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是如何规定的?

答: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是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对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和组织实施保护规划的责任人、保护规划编制机构的资质要求,以及保护规划内容的基本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为确保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办法》规定:保护规划的编制机构要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保护规划须经国家文物局审定方可实施,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的责任人是省级政府,保护规划的要求也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问:如何对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和管理?

答:将文物保护法确定的各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纳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在现阶段是比较有效的。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问:能否介绍一下警示名单制度的有关情况?

答: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制度,是《办法》确定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又一项基本法律制度。这项制度,总结了我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经验,也借鉴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机构的工作制度,将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和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有机结合。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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