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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实施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2-10-25 06:26 来源:局革命文物处


为进一步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2620日正式施行。为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红色资源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

四川是一片孕育红色基因、富有革命传统的热土,是朱德、邓小平、陈毅、罗瑞卿、张爱萍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故乡,孕育了赵一曼、江竹筠、张思德、黄继光等一大批英雄儿女,是我们党开展革命活动和建立地方组织较早的地区之一,是红军长征历经时间最久、走过路程最长、经过地域最广的区域,是川陕革命根据地中区域范围最大、人口最多的省份,是农村和国企改革的重要发源地,是“两路”精神、“两弹一星”精神、抗震救灾精神、脱贫攻坚精神的重要凝结地。近年来,四川扎实做好深入挖掘、用好用活红色资源各项工作,充分运用红色文化资源和革命遗址,积极弘扬革命传统,赓续红色血脉。

2021年6月25日,《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第五十四条“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之规定,需制定《条例》配套的实施办法。随即,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在认真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29条,立足《条例》规定,坚持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重点明确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联席会议机制建立、部门工作职责、红色资源认定原则及程序、名录分级认定公布及退出、红色资源具体保护措施、保护责任人权利及义务、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应遵循的原则、表彰和奖励情形等内容。

一是健全保护传承机制。明确了县级以上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以及联席会议机制的建立和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同时对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也进行了明确,形成了一套有效协同的工作体系。《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宣传部门是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负责牵头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研究决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重大事项等。

二是细化保护利用要求。规定了红色资源认定遵循属地管理原则,详细制定了红色资源认定申请、受理、论证程序。明确红色资源名录分级公布及退出事宜。对列入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和可移动红色资源具体保护措施及要求进行了充实。提出红色资源的修缮、保养应遵循的原则。对依托红色资源向社会开放、展陈及讲解内容审查、开展商业经营活动等进行了规范。《实施办法》提出,要建立省级、市级、县级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分级公布。省级人民政府将全省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红色资源列入省级红色资源名录并予以公布;市级人民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大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红色资源列入市级红色资源名录并予以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红色资源列入县级红色资源名录并予以公布。其中,列入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由核定公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在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保护标识,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列入名录的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由保护责任人登记建档,建立管理制度,妥善管理。

三是完善综合治理举措。提出了县级有关部门应与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书面签订保护管理协议,载明保护措施、维护修缮和安全防范要求以及保护责任人的权利及义务。提出应当建立健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多元投入体系,对给予表彰、奖励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实施办法》提出,红色物质资源的修缮、保养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原则,维护本体安全和特有历史环境风貌,最大限度保持和呈现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实施办法》还鼓励通过各类红色文化主题活动弘扬传承红色精神,鼓励依托红色资源开辟公共文化空间,发展红色旅游及红色研学旅行,打造红色经典景区和精品线路。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补充保护具体内容。对《条例》作关于红色资源保护内容进行补充,在完善管理机制、明确保护责任的基础上,《实施办法》对红色资源具体保护措施和原则上进行细化,要求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资源调查工作,提出修缮、保养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本体安全和特有历史环境风貌,最大限度保持和呈现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实行名录动态管理《实施办法》明确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分级公布制,同时对因火灾、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红色资源损毁消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无法实施原址保护而必须拆除的因其他原因造成红色资源的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丧失的应当退出红色资源名录的情形作了规定。退出名录的红色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规范保护传承利用。红色资源是红色文化的生动和鲜活载体,具有严肃性、庄重性。针对个别地方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中出现的问题,《实施办法》对《条例》第十八条所称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精神资源的行为进行了解释。同时,明确利用或依托红色资源开展商业经营活动以及进行文艺创作的,应当尊重历史风貌和特有氛围,禁止庸俗化、娱乐化和过度商业化。

《实施办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细化完善红色资源法规政策的必然要求,是有效破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难题的现实需要,是深入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的制度性成果,是我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法治里程碑。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任务艰巨,使命光荣,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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