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
历史建筑联合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宣发〔2024〕11号
各市(州)党委宣传部和司法、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 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
现将《四川省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联合保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文物局
2024年4月28日
四川省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联合保护工作方案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承载着丰富的市井烟火、原生 文化、乡愁情怀,是城乡文脉赓续的历史缩影、发展写照。为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 委、省政府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保 护第一、传承优先,优化保护管理体系,加强联合监督检查,统 筹好文化遗产保护和城乡建设发展、民生保障改善,着力解决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认定不彻底、保护管理不系统、 历史文化展示不足、“建设性破坏”时有发生等突出问题,大力 提升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水平。结合实际制定 方案如下。
一、推进立法保护。适时推进《四川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保护条例》立法。推动历史文化名城属地或名镇名村资 源丰富的市(州)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地方性法 规。(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司法厅、文化和 旅游厅<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完成时限:2027年12月)
二、加强资源普查认定。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照历史 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标准,通过扩大普查地域空间范围、延展普查年代区间、丰富普查类型内涵等方式,加强历 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及时将符合标准的老厂 区、老校区、老居住区等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将符合标准的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和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确定 为历史建筑,将近现代、新中国成立以后及改革开放以来有代 表性的建设成果纳入保护名录。利用城乡建设信息化平台, 采取多种形式征集历史建筑线索,广泛发动公众参与普查认 定。建立常态长效认定机制,持续补充保护名录。( 责任单 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民 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完成时 限:持续推进)
三、加强规划管控。新认定历史文化街区应在公布之日 起1年内完成保护规划编制,落实保护规划省级备案管理,推 动保护规划编制全覆盖。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等技术规范,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明确历 史文化保护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健全历史文化 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将历史 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相关保护规划主要内容纳 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将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建设项目 规划的审批依据。(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 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加强保护管理。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出入口和历史建筑外部醒目位置设立统一制定的保护标志牌并实现全覆盖。 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数字化信息采集及测绘建档工 作,建立数字档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历史文化街区、历 史建筑数据库与城市信息模型(CIM) 平台的互联互动。结合 城市更新,围绕建筑加固修缮、沿街立面风貌整治、配套设施 完善、消防安防强化等,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修复 和更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好历史肌理、历史街巷、空间尺度、 景观环境以及古井、古桥、古树等环境要素,整治不协调建筑 和景观,合理增设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改善疏散条件,持续 提升历史文化街区的宜居性和安全感。加强历史建筑安全评 估,保护好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对存在安 全风险的历史建筑及时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历史 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应急处置预案,增强小型(微型)消防队 站力量配套建设,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防灾 减灾救灾能力。建立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专家库,充分发挥 专家“智库”作用。建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濒危名单,对因保 护不力使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按程序列入濒危名 单并予以公布,责成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采 取补救措施,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管理。( 责任单位:住房 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省文物局、四川消防救援总队;完成 时限:持续推进)
五、严格拆除管理。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拆除管 理。在城市更新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破 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侵占 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切实保护能够体现城市特定 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 建筑,不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历史文化 街区内建设活动应该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经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责任单 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民政厅、自然资源厅;完成时 限:持续推进)
六、推动历史文化展示。开展历史文化街区文化展示专 项行动,推动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深入挖掘、研究阐释其历史 文化价值及非遗资源价值,通过实物展陈、数字呈现等方式, 讲好历史文化、地名文化故事。支持和鼓励在保持外观风貌、 典型构件基础上开展历史建筑活化利用,通过微改造等方式, 将历史建筑打造成博物馆、文创中心、创意基地等,让历史建 筑更好地适用于现代生活、服务于人民群众。鼓励有条件的 地区探索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数字化信息服务,面 向公众提供基本信息、文化价值、修缮过程、近期活动等云端 资 源 。( 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民政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合理融入文旅开发。开展历史文化街区文旅开发整治行动,督促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突出保护传承、加强活化利 用,科学规划其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功 能布局,聚焦历史文化街区文化特点和比较优势合理打造“文 化十旅游十人居十商业”文化产业运营新模式,引导非物质文 化遗产、老字号向历史文化街区聚集。支持文创企业入驻历 史文化街区,推动文创产业发展,定期组织艺术展览、表演、非 遗展示和群众文化活动,提升街区文化品质和文化影响力。 探索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底线管理模式,分类 型、分地域建立活化利用项目准入正负面清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 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文物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引导居民参与管护。完善更新改造过程中公众参与 模式,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物或构筑物更新改造前需充分 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对不得不拆除的按照“先评估、后公示、再 决策”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拆除管理,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制定鼓励和扶持历史文化资源的产权人、 使用人、监管人开展保护利用相关举措,通过政府主导、居民 参与、逐步更新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和资金投入保护工作。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省委金融办、财政厅;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九、加强巡查检查。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 查管理制度,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范畴。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严 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 为。省级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鼓励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举报涉及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对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数据的整合共享,提升监测管理水 平,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动态监管。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评估机制,历史文化名城原则上每年开展 1次自评估,省直有关行政部门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以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为重点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项评估。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专项检查,按照市(州)党务目标绩效考评、 市(州)党政和省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 兴战略实绩考核要求,对保护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责任单 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加强问责追责。建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 问责追责机制,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省、市、县三级 责任体系,压实市、县保护传承工作属地主体责任,明确所有 权人、使用人和监管人的保护直接责任,落实文化遗产保护责任追究制。有关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行政监管中对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应依规依法严肃处置,对存在失职失责需要问 责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 厅、省文物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省委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专项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全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保护利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省委宣传部、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牵头 做好全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统筹谋划、系统推 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协同配合,强化政策、技术支持, 齐抓共管、全面推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联合保护工作。 各地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把城乡 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华 民族现代文明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推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 史建筑保护利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等规划主要内容。各地宣传、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要牵头 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联合保护工作,细化工作举措, 明确责任主体,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