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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文物保护政府主体责任界限

廖*
2025-7-22
建议
国家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已实施,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但未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否包含乡镇一级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街道负责一定行政区域中的工作)。实践中,大量文物位于街道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实则承担着一定工作,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其开展工作缺乏规范性与权威性。建议省级层面尽快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进一步厘清省、市、县、乡(街道)四级政府在文物保护中的职责边界,能否在《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具体应当承担的职能职责。
已办结
2025-07-24 15:48:24

     尊敬的廖*同志: 衷心感谢您对四川文物事业的关注关心! 关于您“建议省级层面尽快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进一步厘清省、市、县、乡(街道)四级政府在文物保护中的职责边界,能否在《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具体应当承担的职能职责”的相关意见建议,省文物局目前正在组织修订调研,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待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修订完成并颁布后,省文物局将参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结合调研情况和意见收集情况,按程序推动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您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考虑研究。 近年四川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得益于如您一样众多仁人志士的关注和支持,再次感谢您的意见建议,谨致夏祺!

    

局综合处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