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已实施,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但未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否包含乡镇一级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街道负责一定行政区域中的工作)。实践中,大量文物位于街道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实则承担着一定工作,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其开展工作缺乏规范性与权威性。建议省级层面尽快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进一步厘清省、市、县、乡(街道)四级政府在文物保护中的职责边界,能否在《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具体应当承担的职能职责。
已办结
2025-07-24 15:4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