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文物主题游径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文物主题游径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文物、文化和旅游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旅游发展,省文物局联合文化和旅游厅编制了《四川省文物主题游径建设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文物局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11月25日
四川省文物主题游径建设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和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学习贯彻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家文物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中国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指导各地有序开展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工作,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区域性文物主题游径〔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题游径中的四川部分〕和县域文物主题游径。
第三条文物主题游径的建设,应当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第四条鼓励县域间加强合作,与周边地区进行联动,形成更大范围的文化遗产旅游线路,提升整体影响力。省级、市(州)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区域性文物主题游径联合建设等事宜,并与本级相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工作。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使用人和参与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工作相关机构宣讲政策法规,提供文物保护和价值阐释等专业指导,加强监管与服务;协调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政策对接,协调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体育、林草等部门加强资源供给,推动相关历史文化遗产纳入游径建设。
第二章 游径建设
第六条确定游径主题时,应深入分析地区文化特色和历史背景,在系统梳理文物和文化遗产资源的基础上,可围绕历史文化、历史名人、历史事件来构建主题,形成个性鲜明、特色突出的游径主题。
重点围绕以古蜀文明、巴文化、三苏文化、三国文化等为代表的巴蜀文化,以蜀道、茶马古道、成渝古道、藏羌彝走廊为代表的线性遗产,以川盐、川酒、川茶、世界灌溉工程遗产等为代表的产业遗存,以长征、川陕苏区、三线建设、将帅故里、抗震救灾精神等为代表的红色文化,以及汉阙、石窟寺及石刻等四川特色文化遗产为游径主题方向。
禁止采用封建迷信、无史实依据的虚构人物或事件作为游径主题,确保主题内容真实、科学、健康。
第七条文物主题游径应形成文物和文化遗产清单,依托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核心资源,兼顾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所纳入的文物资源应对主题有一定的支撑作用,或至少与主题有关联性,数量不少于3处。
除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外,可串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可包括农业遗产、工业遗产、老字号、水利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可纳入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剧场、文化馆、非遗馆等文化场馆。
对与游径主题关联性较强但条件尚不成熟的资源点位,可形成资源储备清单,适时纳入文物和文化遗产资源清单。
第八条在游径主题框架下,研究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明确文物资源的阐释展示内容。坚持价值导向,坚决避免过度商业化、娱乐化、庸俗化;坚持实物实证,保护好不可移动文物及其周边环境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坚持挖掘史实,准确研究和解读文物信息,严禁用野史替代史实。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相应的文物主题游径建设方案。建设方案的深度应能够有效指导游径建设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明确主题定位和价值阐释展示方式。
(二)确定资源对象遴选标准,形成文物和文化遗产资源清单。
(三)提出文物保护、展示利用、标识系统、环境整治、设施配套、运营推广等具体保护和建设项目。
(四)明确资金估算和分期实施计划。
(五)制定保障措施。
第十条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应首先保护文物本体的安全及其历史自然环境风貌。根据建设方案,分阶段按计划有序实施游径建设工作。
游径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游径文物资源、游径线路,可绘制形成相应的游径地图;可通过开展研学活动、创新游览方式、举办特色活动、发展新型业态等方式丰富游径利用方式;可构建多层级宣传体系,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持续性对游径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一条为有效推进游径建设,省文物局将每年不定期对文物主题游径进行认定,认定通过的文物主题游径将在省级层面进行公开发布。认定标准如下:
(一)文物主题游径主题明确,价值阐释真实可靠,无不实之处。
(二)形成文物主题游径文物和文化遗产资源清单。纳入文物主题游径的不可移动文物应与游径主题有关联性,数量不少于3处,且已经开放的文物资源比例不低于80%。
(三)编制有文物主题游径建设方案,并按照方案有序实施。
(四)有条件开放展示的文物资源,配有体现文物主题游径的展示说明牌和资源分布图。
第三章 鼓励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经过省文物局认定公布的文物主题游径,纳入资源清单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中央或省级财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文物主题游径申报文旅融合新场景、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县域和特色区域试点建设等项目,按规定纳入相关政策支持范围。
已获得中央或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鼓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抢救性保护,统筹推进文物主题游径建设。
第十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宣传、运营中的积极作用,创新文物保护利用模式和运营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对于建设较好的文物主题游径,省文物局将适时予以宣传,推广其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提升文物主题游径品牌效应,并在国家层面组织开展的优秀文物主题游径评选中予以推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依法进行审批的事项,必须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七条本指南由四川省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参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