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监管,推进文物行政执法,及时掌握全省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和文物案件情况,省文物局编制了《四川省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至7月14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胜街19号;电话:028-86667512;
邮箱:1687287@qq.com
四川省文物局
2025年6月30日
附件
四川省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报告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监管,推进文物行政执法,及时掌握全省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和文物案件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案件包括文物安全案件和文物行政违法案件。
第三条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和文物案件信息,确保报送信息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在知道文物案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已掌握的案件情况。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也可同时报告省文物局;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市级人民政府和省文物局报告,并在3日内正式行文上报省文物局:
(一)世界文化遗产地、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发生的文物案件;
(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
(三)备案的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的文物案件;
(四)考古工地发生文物被盗、损毁、流失;
(五)工程施工中发现文物后,文物被破坏、哄抢、私分等,造成文物损失;
(六)其他文物案件。
第五条 文物安全案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案文物博物馆单位名称、级别、保护机构和保护管理现状;
(二)发案时间、地点、经过,文物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三)涉案可移动文物名称、数量、级别和受损情况;
(四)案件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
(五)案发现场和文物受损等图片资料;
(六)其他情况。
第六条 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案文物博物馆单位名称、级别、保护机构和保护管理现状;
(二)违法相对人名称、违法性质;
(三)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
(四)违法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失;
(五)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
(六)案发现场、文物受损等图片资料;
(七)其他情况。
第七条 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省文物局报送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表、文物安全案件统计表和文物行政违法案件统计表。上半年于当年6月30日前报送,下半年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
第八条 省文物局按以下形式实施通报:
(一)专项通报:不定期对重大文物案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二)年中通报:当年7月31日前,通报上半年全省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三)年度通报:次年1月31日前,通报上年度全省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九条 省文物局实施的专项通报、年中通报和年度通报印发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第十条 对于下列行为,省文物局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可按规定约谈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上报文物案件的;
(二)对省文物局通报的文物案件负有调查处理责任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文物博物馆单位,不按通报要求调查处理,不按时限要求上报调查处理结果的;
(三)对省文物局督办的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落实或者不及时报告落实结果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