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文物安全巡查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安全巡查检查工作,省文物局对2023年5月联合公安厅印发的《四川省文物安全巡查检查办法(试行)》(川文物发〔2023〕7号)进行了修订,拟制了《四川省文物安全巡查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27日至9月4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文物安全巡查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胜街19号;电话:028-86667512;
邮箱:1687287@qq.com
附件
四川省文物安全巡查检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文物安全巡查检查工作,强化各级文物、公安、消防救援、民族宗教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巡查检查的范围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和考古发掘工地等。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包括保管收藏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文物保护管理所、文物商店、科研机构等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包括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安全防护等工程。
第三条 文物安全巡查检查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
第二章 巡查检查内容
第四条 不可移动文物巡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情况;
2.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3.文物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配备及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4.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设置、保卫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及设置安全技术防范实施重点保护情况;
5.安全管理机构(责任人)、安全保卫人员及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明确和业务培训及考核情况;
6.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值班值守、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案件报告等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7.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组织演练情况;
8.日常安全巡查、检查记录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9.火灾、被盗、被破坏、自然灾害等安全风险分析评估情况;
10.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
11.微型消防站建设、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配置、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规范设置和保持畅通情况;
12.安防监控室和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值班值守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3.辟为宗教活动场所或民居类文物建筑明火使用情况;
14.文物建筑内电气线路敷设、电动自行车充电、电热毯取暖等用电情况;
15.文物建筑内燃气管线、连接软管、灶具使用等用气情况;
16.文物建筑周边堆放可燃易燃物品、电气线路老化、未设置防火隔离带等火灾风险情况;
17.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8.文物本体倾斜、沉降、虫害、漏雨等安全隐患情况;
19.其他安全管理情况。
第五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巡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情况;
2.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3.文物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配备及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4.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设置、保卫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及设置安全技术防范实施重点保护情况;
5.安全管理机构(责任人)、安全保卫人员及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明确和业务培训及考核情况;
6.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值班值守、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案件报告等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7.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组织演练情况;
8.日常安全巡查、检查记录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9.火灾、被盗、暴恐、自然灾害等安全风险分析评估情况;
10.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
11.微型消防站建设、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配置、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规范设置和保持畅通情况;
12.文物库房内可燃、易燃材料使用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情况;
13.安防监控室和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值班值守、设备运行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4.陈列展览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情况;
15.装裱及修复室油漆稀释剂等易燃危险品使用管理情况;
16.发电机房、水泵房等设备用房防火分隔区设置及安全防控措施情况;
17.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情况;
18.其他安全管理情况。
第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巡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情况;
2.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3.工程人员到岗到位及安全教育情况;
4.日常安全巡查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5.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组织演练情况;
6.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及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临时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配置情况;
7.安全宣传教育、警示标识及安全警戒线设置情况;
8.施工设施、设备和机具安全性能,脚手架搭建、临边与高空作业等安全防护情况;
9.施工现场对文物本体及雕塑、雕刻、壁画、彩画等安全防护措施情况;
10.施工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区、生活区和办公区等区域设置和分隔情况;
11.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2.其他安全管理情况。
第七条 考古发掘工地巡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情况;
2.文物安全管理、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情况;
3.考古工地人员出入登记等安全管理情况;
4.出土文物的提取、登记、保管、转运和入库情况;
5.工地周围必要的物理隔离设施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
6.考古工作人员生活区、工地现场、临时库房治安保卫
措施和治安防范设施落实情况;
7.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及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临时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配置情况;
8.工地现场防洪、防涝、防垮塌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器材配置情况;
9.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0.其他安全管理情况。
第三章 管理使用单位日常安全巡查
第八条 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考古发掘实施单位和文物保护工程业主单位负责日常安全巡查;未设立保护管理机构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已公告公示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日常安全巡查。
第九条 有管理使用单位(人)的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和考古发掘工地每日巡查不少于1次,其中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情况应根据风险程度适当增加巡查频次;
无管理使用单位(人)的文物保护单位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
第十条 巡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现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采取应急防护措施并限期整改,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一条 管理使用单位(人)或公告公示的文物安全责任人应根据巡查情况如实填写巡查记录,并存入档案。
第四章 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文物、公安、消防救援、民族宗教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定期对本辖区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且每年开展联合督导不少于1次。检查可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十三条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常态化检查,其中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季度不少于1次,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每半年不少于1次,文物保护工程竣工前检查不少于3次。
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每半年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三级以上博物馆检查不少于1次,每年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检查不少于1次,对其他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抽查,对文物保护工程竣工前检查不少于2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全省文物安全巡查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文物保护工程、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考古发掘工地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四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并存入检查记录档案。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现场反馈并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向其管理使用单位、施工单位或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下达文物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救援、民族宗教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单独对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本行业领域相关规定执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本行业领域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检查要求整改文物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检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停止开放或停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或未按照要求整改文物安全隐患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文物、公安、消防救援、民族宗教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或对安全隐患整改督办不力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重大文物安全隐患经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省文物局按照《四川省文物局约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属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文物安全巡查检查工作,以致发生重大文物安全案件事故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消防救援局等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办法相关内容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