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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报告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7-31 05:37 来源:文物安全与督察处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监管,及时掌握全省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和文物案件情况,省文物局出台《四川省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报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文物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文物安全工作决策部署,需结合当前文物安全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制定出台四川省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报告的制度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文物案件报告时限、报告内容和实施通报等要求及时掌握全省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和文物案件情况

二、制定依据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结合四川文物安全工作实际起草制定,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建议,开展了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经省文物局局务会审议后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1条,重点明确了四川省文物案件报告时限、报告内容和实施通报等要求。

一是关于报告时限。明确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在知道文物案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已掌握的案件情况;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省文物局;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市级人民政府和省文物局报告,并在2日内正式行文上报省文物局。

二是关于报告内容。明确世界文化遗产地、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备案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文物保护工程工地、考古发掘工地、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的文物案件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同时,明确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每年两次向省文物局报送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整体情况。

三是关于实施通报。明确省文物局对重大文物案件实施专项通报,对全省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年中通报和年度通报。同时,结合省级层面工作特点,明确对相关要求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视情况进行全省通报,情节严重的可按规定约谈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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