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报告的批复
川文物考〔2024〕75号
四川昆仑江泸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江津经泸州至宜宾高速公路(四川境)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报告〉的请示》(江泸宜建管函〔2024〕04号)收悉。结合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报告。
二、工程红线范围内新发现黄桷坝墓群、接官坝墓群、茶林坡明代墓群、古包坝上石室墓、捂口罐墓地、碾子坡崖墓群、新房子石室墓等7处汉代、明代古墓葬,工程建设应尽可能予以避让。若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避让,应对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后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并采取措施妥善保护。
三、工程红线范围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子母桥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太阳沟渡槽,工程选址应予以避让,施工中须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不得对其造成影响。若工程建设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应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四、工程红线范围涉及“三普”文物点—周正春墓和新发现石春园萧氏夫妻墓、陈师湾刘氏墓等3处清墓,工程建设应尽可能予以避让。若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避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要求,及时报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共同研提保护措施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五、临近红线区域还发现老虎山宋墓、两木桥、猪槽坳墓群等3处“三普”文物点,工程建设应注意避让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得对其造成影响。
六、鉴于地下文物的不可预知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发现文物,建设方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因该工程而进行的文物保护项目所需费用应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八、请你公司会同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一步核算文物抢救保护经费。
九、请你公司会同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坚持“应保尽保”原则,共同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相关保护工作完成前不得开工建设,务必确保文物安全。
此复。
附件:江津经泸州至宜宾高速公路(四川境)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报告
四川省文物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