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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物局关于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建设工程
孔龙村遗址(第二期)考古调查勘探报告的意见的函 
川文物考〔2025〕2号
发布日期:2025-02-10 15:35 来源:局综合处

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建设工程孔龙村遗址(第二期)考古调查勘探报告的函》(国能大双函〔2024〕172号)收悉。结合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审意见,现提出如下意见:

原则同意该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报告。

请你公司配合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按《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脚木足河流域古遗址群保护范围内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建设项目的函》(办考函〔2024〕29号)要求,在淹没区域开展孔龙村遗址第二期考古发掘工作,加强考古工地、文物安全管理。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因该工程而进行的文物保护所需费用应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请你公司会同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一步核算文物抢救保护经费。

此函。

附件: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建设工程孔龙村遗址(第二期)考古调查勘探报告

四川省文物局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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