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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指南(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2024-12-31 04:36 来源:局文保处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和文化遗产传承利用,多次强调“要系统梳理传统文化资源,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提高文物研究阐释和展示传播水平,让文物真正活起来,成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成为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重要名片。从“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到“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成为新时代文物工作的重点和方向。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文物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2019年,国家文物局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2022年,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这些文件为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依据和理论支撑。为此,四川省制定出台四川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探索让文物活起来的有益尝试。

二、制定过程

为妥善解决全省大部分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方式单一、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问题,省文物局着手编制《指南》,经过实地调研文物建筑,多次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形成《指南》。2024年1031日,经文物局局务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指南》共5个部分34条,后附《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协议(参考文本)》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参考流程

第一部分为总则,阐释了该指南的制定依据、使用原则适用范围。第二部分为保护利用要求,分别从文物建筑本体结构、装修装饰、基础设施配备等方面提出要求。同时,从历史功能出发,列举了不同文物建筑类型可以采取的利用方式,并提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方式需符合文物本身文化内涵与价值。第三部分为社会力量参与,阐述市(州)、县(市、区)级文物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名录拟定、保护利用主体确定、保护利用主体的保护责任及社会义务等。第四部分为鼓励支持措施,提出文物行政部门应提供政策指导和业务咨询服务,倡导将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主体纳入业务培训范畴等。第五部分为附则,强调须依法进行审批的事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履行相应程序。

指南》强调了文物建筑合理适度利用,坚持依法合规、保护第一、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影响文物环境风貌。强调了文物保护利用可以开展经营性活动,但不得背离公共资源属性及本身文化内涵,不得开设为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强调了使用文物建筑需坚持最小干预原则,确保文物安全,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主体是文物建筑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文物建筑日常保养维护和管理责任,文物建筑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

指南适用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对于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必要设施和专业能力,拥有良好社会和商业信誉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可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成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主体明确了县级文物行政部门选择国有或集体所有文物建筑拟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录,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公布,鼓励私人所有文物建筑纳入上述名录;明确了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公开征集运营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经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主体明确县级文物行政部门需定期评估文物建筑的保护状况与开放利用情况。

指南》建议文物建筑所有人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管理使用期限由双方自行约定,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提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主体依据协议要求向文物建筑所有人缴纳租金,文物建筑所有人应将缴纳租金用于文物保护;倡导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主体将一定比例的经营性活动收益用于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倡导文物建筑所有人减免将文物建筑作为公益用途向社会开放的保护利用主体的租金。

四、亮点内容

是《指南充分结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建筑开放导则》《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等内容,针对四川省文物建筑特点及保护利用经验,进一步细化保护利用要求,全过程梳理社会力量参与流程,是四川省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指导性文件。

鼓励设立以文物建筑为主要展示对象的博物馆,在博物馆设立时降低藏品要求。对于具有部分博物馆功能,但尚未达到登记备案条件的依托文物建筑设立的社会机构,支持列入博物馆培育范畴,在藏品管理、人才培养、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指导支持。支持各地结合乡村振兴、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双试点”、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及乡史馆、村史馆建设等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扩展保护利用渠道。

下一步,文物局将会根据《指南》执行的具体情况,对《指南》进行优化调整,如有需要将再次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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